(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本项目的合同费用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供应商已根据自己的经验综合考虑设备采购及安装过程中的风险,如有塌项、漏项,概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如清单有塌项、漏项时,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长沙县桐仁桥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金结及机电设备采购最终以采购人下发的盖章的施工图纸为准。
3、必须满足下列(但不限于)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的要求(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时,应保证满足新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文件的要求):《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纲要》******办公室,2001年11月)、《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发办[2002]17号)、《全国灌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水利部农村水利司,2002年)、《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SL61-2015)、《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SL566-2012)以及其他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强制性文件。
4、本项目合同费用包含如下费用:安装用的电费(现场不提供电源,采用自发电)、货物通行道路运输费(含国家标准道路运输、乡村道路至施工现场运输)、货物至现场基坑内安装费用(含下基坑道路修整维护、吊装费用)、货物二次转运费用、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用等。
5、本项目由供应商负责清单内产品的生产、采购(外购和代购产品)、出厂前检验、包装、发运、检验、交货、装卸、验收前保管;专人现场安装调试;负责配合采购人和土建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试运行和验收等有关服务;未进入本采购清单的必须辅助设备、材料、临时工程、税费等在报价时已由供应商自行考虑,所有设备运输、施工道路、现场装卸、保管等由供应商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费用中,不另行计费。
6、本项目合同供货供应商应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并提供书面供货计划单至采购人处审批,计划外的供货采购人一律拒绝验收和付款。供应商承担采购合同清单与实际供货不完全一致所带来的风险,已到现场材料,如未安装,由供应商自行退回,采购人不承担相应费用。本项目采购清单是在设计图纸上进行估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因设计变更和实际调整等原因造成采购材料数量变化,采购人有权对采购合同清单数量在作相应的调整(合同价款范围内),供应商分项价格表须列明全部所投产品的单价,其他情况采购人不调整合同价。
7、本项目系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长沙县政府采购验收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项目质量保证期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技术要求的特别说明:
1、供应商必须保证前端设备(智能一体式流量采集器、一体化智能数据采集终端、智能灌溉控制器、智能一体式闸门(阀门)驱动器、智能太阳能供电系统等智物联网设备)的接入、通讯数据的交互和存储,通过对数据的标准化分类和处理(如过滤、格式转换),提供API接口,供灌区现有平台、长沙县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县级平台系统等使用。
2、供应商所投蝶阀DN700具有省级及以上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蝶阀(中线或偏心结构)型式检验报告,检测内容包含强度、密封、阀体壁厚、端面尺寸、结构长度尺寸、阀座内径尺寸、外观及涂装、操作、蝶板定位、启闭循环次数(不低于5000次),检测项目齐全且合格。(报告类型为型式检验,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所投无线4G智能控制器具有市级及以上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所投智能灌溉控制器具有市级及以上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所投智能一体式闸门(阀门)驱动器具有市级及以上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供应商所投智能一体式流量采集器具有市级及以上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5.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5.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5.5 履约验收方案:
5.5.1 启动履约验收程序。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5.5.2 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组长,验收人员由采购人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5.5.3 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5.5.4 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5.5 验收前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等,提供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
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等。
5.5.6 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逐条验收。
5.5.7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5.5.8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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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